分析测试部经济业务管理办法
分析测试部经济业务管理办法
(2020版)
为了实现分析测试部制度化管理,促进测试部对所内、所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说的经济业务,是指与测试部有关的采购服务和技术服务等。
第二条 所有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合同,是指与测试部签订的采购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分析测试部签订的合同接受研究所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与客户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订立合同的联系人,须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测试部指定的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科研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样品,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三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流程经测试部主任、研究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与所内学科组之间发生的技术服务,也应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与所内学科组之间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必须了解技术服务所服务的科研项目名称、课题编号等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填写项目名称、课题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分析测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析测试部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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