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部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以下简称测试部)印章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测试部所有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停用及销毁。印章包括“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分析测试专用章”、“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CMA标识章”、“正本”章、“副本”章、“以下空白”章等印章。
第三条 测试部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责任明确、程序规范、使用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制发
第四条 测试部所有印章由研究所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条 刻制各类印章,测试部填写《东北地理所印章刻制申请表》(附表1)并交至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印章。
第六条 印章规格、式样、所刊汉字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测试部负责印发印章正式启用通知,负责对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归档,并与研究所办公室交接。
第八条 因损坏、磨损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由测试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印章丢失,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按规定发布作废声明后,按程序重新刻制印章。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一般事项使用“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印章,须填写《测试部使用印章审批单》(附表2),经测试部主任批准后方可加盖,并在印章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附表3)。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印章使用要求:
1. 测试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报告时,应在报告上加盖“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分析测试专用章”和“CMA”标识章,用以表明该报告由本部门出具,并由本部门负责;
2.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分析测试专用章”应完整、清晰的,加盖在报告封面下方及骑缝位置;
3.“CMA”标识章应完整、清晰的,加盖在报告封面左上角位置;
4.“正本”章应完整、清晰的加盖在报告封面右上角位置,以表明该报告发送给客户;
5.“副本”章应完整、清晰的加盖在报告封面的右上角位置,以表明该报告是测试部留存;
6.“以下空白”章应完整、清晰的加盖在报告数据页结束位置,以表明该报告数据到此结束。
第十二条 与所外单位签订的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事项的约定、支出等范畴用印,需使用东北地理所印章,加盖本部门印章无效。与所内学科组签订的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事项的约定、支出等范畴用印,可使用“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印章。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测试部各类印章应由指定的专管人员负责管理。专管人员应为正式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用印应由专管人员完成。用印应符合规范,印章印迹应端正、清晰。
第十七条 印章应专柜存放。外出用印时,应指定专管员全程负责保管、监印。
第十八条 印章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第十九条 专管人员要将用印审批单及相关材料存档。如有特殊情况,用印人应提供需要存档备查的相关材料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违规刻制和使用印章。对于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测试部负责印章的登记备案工作(附表4),负责监督、规范、检查各印章使用情况。
第五章 停用、销毁
第二十二条 测试部如有更名、撤销时,其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停用印章应自停用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交缴研究所办公室,并由研究所印章专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存或销毁停用印章。销毁印章时,所销毁的印章均确定留下印模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部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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