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发〔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各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监督和质量提升作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国家级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
2023年国家级能力验证计划共14项。其中,涉及食品安全3项,消费品安全3项,电气安全3项,材料测试3项,信息化安全1项,元器件测试1项(相关项目和承担单位信息见附件)。
二、参加对象
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能力验证费用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
三、实施要求
(一)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行业内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并督促其按要求参加。鼓励行业评审组根据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提升需要组织能力验证工作。
(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工作信息和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相关工作经费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应当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能力验证费用。
(三)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实施。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设计方案,于8月30日前报送参加机构清单、未按要求参加机构清单、样品信息、统计数据及评价结果,于10月31日前完成能力验证项目总结验收和报告编写等工作。
(四)参加国家级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
四、结果处理和信息报送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及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督促其进行整改和验证。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大监督抽查频次。
各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应当于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组织实施能力验证的总结和相关信息。
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ong@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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