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所学术交流氛围,营造优良学术环境,不断提高我所整体的学术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以人为本,创新跨越,竞争合作,持续发展”的新科技发展观。
第三条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所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科研人员与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四条学术活动实行所、中心两级管理。学术报告采取所内学科带头人与所外知名专家相结合,所内科研人员与学生相结合,国内科学家与国外知名学者相结合,科研处统一组织与中心、课题组分别组织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内容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学术交流、科研系列讲座、实验室建设的研讨和展望,实验技术的总结交流等。
(二)科研课题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以及课题立项后的中期报告、总结报告论证会等。
(三)学术会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所内学术会议。
第六条 学术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一套学术活动组织领导体制,层层落实任务,学术活动在所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二)所各分中心主任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课题组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
(三)所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所学术活动,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学术活动计划执行情况。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要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积极组织和参加学术活动,展示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科研成果;鼓励全所人员及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善于思考、踊跃发言。
(五)科研处每学年组织2-3次所级学术活动,各中心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学术交流活动,以讲座、学术报告及学术会议等形式进行。
(六)科研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作为年终课题组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 学术活动时间安排
每次活动前三天要将活动的地点及内容张贴或通过邮件群发全所职工,大型学术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将活动计划报送科研处,学术活动后将有关资料交到科研处(照片、影像、录音、文字等)。如因特殊原因时间有所调整,必须提前通知科研处,以便通知全所员工。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资金管理
第八条 学术讲座
凡经科研处审查,所领导批准同意的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的所级学术讲座,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活动经费及专家报酬,学术委员会酌情给予一定资助。
第九条 学术会议
由所举办或各中心承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由各中心及科研处联合提出经费预算,报所学术委员会审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