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
我所保密工作由所保密委员会和各中心主任共同负责。
第一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所全体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流动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所保密工作实行所、各部门(处、室、公司)、组三级负责制,负责全所的保密安全。
第四条所设立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保密工作的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科研计划处、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其成员包括职能部门及保密部门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 需保密事项:除国家规定的秘密事项外,我所需保密事项(含内部)技术发明、科研成果、科研计划、在研的前沿(或带密)课题、各类档案、测绘成果。
第六条密级的划分:外来带密的文件或课题将不再重划;所内产生的,按实际秘密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类。密级由各中心、处、室、公司责任人与所保密委员会共同商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何种秘密不清的,暂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报上级审批后再定秘级。
第七条 保密措施。
1.凡属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等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带回家保存,个人不得复制、摘抄。确需复制摘抄时,要经秘密事项产生人同意并报所保密委员会批准方可实行。
2.不得在有线、无线或网络上传递属国家秘密事项。也不得在私人信件上谈论国家秘密。在网上发布涉及所业务等有关信息,必须经主管所领导同意后方能发布。
3.在对外合作、出国、公众场合或交往过程中不得私自泄露或丢失国家秘密和属我所的科技成果。
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的报废需经过保密委员会审查。
5、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密文件,不得在未经批准复制涉密文件的地点复制涉密文件。
6.遵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所有科研成果、技术发明、新技术、新程序等所有权归本所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私自使用、发表、转让。
7.凡在国内外报刊、杂志及新闻媒介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得涉及秘密事项。各科学组组长和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发表的研究成果进行审核,对尚不确定是否涉密的内容必须经课题组报保密委员会批准才能发表。
8.凡我所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如退休、调动、自费出国等)时,都要与所签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以保护我所合法权益。
9.实行保密责任制,凡涉密部门、涉密人员都要与所保密委员会签定保密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学科组组长要与本部门和学科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学科组组长负责监督本部门和学科组保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外事活动中的保密事项
1.在外事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涉及科学技术机密,未经批准任何人在与外国人交往中不得泄密。
2.保密项目禁止外国人参观、学习,机密资料、样品、图纸原则上不提供给国外,必须参观和提供时,由保密部门报院批准。
3.邀请外国专家时,应事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凡机密事项不宜公开的,均不得向外国人扩散,如需通知的,应按规定统一传达。
4.在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报告,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制度加以审查批准,若涉及机密应报院批准。
5.出国和涉外人员,办理审批手续后出国前进行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
6.单位和个人向国外交换、赠送科学技术书刊、资料应按科技部、外交部、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处罚办法
1.对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律规定追究泄密人的刑事责任。
2. 对于不够刑事责任处罚的,给予泄密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处罚。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