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科学研究机构、大学以及科研组织等协作开展的合作研究、讲学、科学考察、访问、培训、进修、举办或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二条为保证我所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例:
第二章国际合作项目管理
第三条凡属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项目,均应由具体执行人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项目类别、内容、时间、地点和经费等情况,交科研计划处汇总。
第四条国家项目、院级项目和智力引进项目属于年度计划项目,应在每年年底报送下一年度计划。
第五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所级项目,科技部、基金委、院属各单位联合组团的出访项目,以及来访项目均属于零星项目,应在执行前三个月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档案,为此,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交科研计划处存档。
第七条具有实质性合作内容的项目,均应签订合作协议;如涉及知识产权、资源、样品和资料提供等问题应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涉及院级协议和重大课题的项目,以及有重要商业价值或市场前景的合作开发项目协议,须报院国际合作局审核后才能签署。
第八条国际合作项目管理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管理原则
第九条经上级批准的项目,由科研计划处实施分类管理,出访项目应通知人事部门对出访人进行政审,政审合格方可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
第十条公费出国的团组和个人必须由科研处通过因公出国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用因公护照,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出国签证。严禁持普通护照(即因私证件)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因私出国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因私出国不得持用因公出国证件。
第十二条参加国际会议的论文或者出访随身携带的资料,须经研究所保密委员会审查。参加会议者应提前两个月向研究所科研计划处出示被会议录取的论文摘要及参加会议的邀请函。由本所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提前一年由科研计划处组织或者协调筹备工作,其中包括落实会议论文、会议时间、地点、经费等。
第十三条护照实行统一办理和统一保管,出国人员需在回国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护照交还科研处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离退人员原则上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工作在科研一线、且确有工作需要离退休人员出国,需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访问、考察、洽谈等需按照国家规定,出访1国,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第十六条培训团组控制在25人以内,培训在1国完成,在外时间不少于21天,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时间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注意仪表,文明礼貌,不卑不亢;不索贿受贿,廉洁奉公。
第四章临时出访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拟出访人员提前两个月(因赴美国有四十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需要提前更长时间。)向科研处外事管理人员提交出国人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开始出国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申请人在ARP系统上填写出国申请表,并提交课题组长审核,批准后提交科研处外事管理人员审核,审核合格后,外事管理人员根据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相关规定申请“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二十条外事管理人员在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返回“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后通知拟出访人员准备签证办理所需材料,并到人事处办理政审批件。
第二十一条外事管理人员在收到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签证处寄回的护照签证后,交与拟出访人员执行出访任务。
第二十二条出访人员在出访任务结束后提交出访总结给科研处外事管理人员,并将因公护照交与科研处集中管理。
第五章国外来访人员申报细则
第二十三条凡属国际合作交流,国际会议及临时的国外来访人员(院级项目、所级项目、双引项目的国外来访人员)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项目批准后请在外宾来访前一个月发出来访邀请信。
2.外宾来访前一个月拟定接待计划(双引项目需要提前一个半月填写国际机票订单)交到科研处。
3.请认真做好外宾接待工作,并将合作研究协议及外宾护照签证复印件、接待总结交到科研处。
4.各实验室接待顺访外宾,请提前一周提交接待计划到科研处。
5.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接待计划需经保密办公室审批。
6.如受邀请外国专家需我所提供《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必须由科研处对其护照复印件、访华日程和所在单位注册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方可提供《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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