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所更好地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建设改革创新和谐奋进的科学院的要求,更好地保护我所的知识产权,规范、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协调研究所与职工在知识产权创造、转移方面的关系,维护成果完成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其他形式智力劳动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包括所内各职能部门、研究中心、公司、野外台站等一切所属单位及每个职工(以下简称本所职工)。
第三条 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我所的知识产权,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本所知识产权系指本所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1、本所职工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项目、横向合同项目及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自选课题或自立项目所取得的或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离休、退休、退养、停薪留职、辞职、外聘或调离的职工,不仅包括在岗时的成果,还包括离岗一年半(十八个月)内完成的成果,与其在研究所内承担的职务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3、我所的硕士生、博士生以及进站的博士后,在学习和实习期间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
1、已申报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科技论文和报告、影象、科技专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作物新品种、观测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样品、标本等职务科学作品及附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等;
3、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和其它技术秘密等;
4、研究所的名称、标识以及相关的文字、声像、图片资料等;
5、研究所及所属部门拥有的注册、未注册的商标,管理、工程、设计、租赁、服务、选题、立项、财务等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6、研究所办公司、企业的经营渠道、客户名单,所签合同,成本核算及价格,所用原材料的规格及产地等;
7、其他需要保护并由研究所特殊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我所各研究中心、学科组、本所职工(包括出国人员、因公、因私一段时间内不在所内工作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退养及离退休不满十八个月的人员)研究开发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研究所。
第七条 职工为完成我所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它权利归我所持有。职工集体为完成我所工作任务而创作或编辑的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我所持有,创作者在业务范围内可优先使用,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其他人和其他单位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本所公派出国访问、留学进修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应归我所持有或双方共同持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科研计划处会同相关学科组负责分析、审查有无申报职务专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需申报专利的,必须及时办理申请专利手续,对不宜申报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单位技术秘密及时予以保护,然后才可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完成者应及时将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背景材料、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实验报告、图纸、观测分析数据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按我所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程序:
1.拟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编写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书和说明书,申请国际专利按规定表格填报;
2.研究所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查合格后,通过专利代理,依法申报;
3.专利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主管部门随时受理。
4. 软件登记、植物新品种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申请费用
我所独立申报的中国专利在受理阶段和授权当年、软件登记过程中按国家规定发生的费用,由研究所统一支付;专利授权后次年及以后的年费由学科组和研究所分别承担50%的费用。国际专利前期申请费用由所承担50%,学科组承担50%.国际专利授权后由学科组自行交纳年费。
因发明人个人原因未按时答复专利审查意见而产生的申请延时费用或请求恢复发生的费用由发明人或其所在学科组承担。
第十三条奖励措施
1. 具体奖励措施参照文件“关于制定学科组绩效考核和完善分配制度的通知”(东地农字〔2009〕25号)执行。若此后针对此文件有更新文件,以最新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所职工有义务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对我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技术资料和信息按本办法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转移知识产权依法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放弃知识产权,应当经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放弃,并在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
第十七条 对于本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借工作之便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居为私有,不得随意自行发表、泄漏,更不准以盈利为目的私下传授或转让。
第十八条 转让或推广我所的科技成果时,需经成果完成者所在部门领导的同意,并报主管所长批准,按所里相关规定执行。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经科研计划处审查,报请主管所长批准,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署合同,其它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具体转让办法参见《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科技成果转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来我所进修学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我所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样品交归我所,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
第五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我所的知识产权权益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1、所外单位或个人违法应用属于我所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2、所外单位或个人在与我所进行合作研究或进行技术贸易过程中,违反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窃取或泄露我所商业秘密的;
3、离所人员违反保密协议,将我所专有技术、商业秘密或申请和正在申请的专利技术,在所外单位私自进行转让,提供咨询服务或申请专利的;
4、我所职工擅自转让或超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原定范围进行转让或提供、出卖我所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以谋取私利的;
5、盗用我所名称、标志、产品注册商标等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开除公职,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所外单位或个人侵犯我所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行为,我所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属各部门及个人都有监督本办法执行的义务。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犯暂行规定的行为。对揭发举报属实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和职责
1.科研计划处为我所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所内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专利事物、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让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