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科技成果管理,提高科研成果的水平和质量,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以推动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是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包括:
1.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在理论上有创新的、具有学术意义的基础成果;
2.为解决某一科学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及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3.为制定科技政策和规划,促进管理现代化而提供科学依据、管理体制、管理方法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的软科学成果。
第三条与外单位协作进行的课题,其成果归属,除科技合同或协议另有规定外,根据不同协作方式处理:
1.委托任务方式:提出任务的单位未直接参加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除向委托单位提供外,其上报转让、申请奖励(或专利)和公开发表权利属于研究所;
2.共同研究方式:投入研究力量共同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会同参与各方共同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联合上报。转让、申请奖励(或专利)和共同署名公开发表;
3.中间试验方式:实验室工作由研究单位单独完成,中间试验与协作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其中成果上报、奖励(或专利)、公开发表应由双方共同署名;实验室研究成果有必要单独上报、请奖或发表时,则由研究单位负责或署名。
第四条下列研究工作不视为本办法所确定的研究成果:
1.研究工作的一般性阶段进展;
2.沿用原有方法或材料满足某些任务要求的科研工作;
3.为配合某一课题研究而进行的常规性能测试、分析化验;
4.为生产部门解决一般性技术咨询服务项目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进行鉴定(评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完成科技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等);
2.技术资料完备,即视科研成果性质的不同,应具有科技合同或任务书的正本或副本,以及论文、研制试验报告、图表等必要资料。
第三章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科研计划处随时受理成果鉴定及成果登记的申请,每年12月份前集中录入上报到院成果专利处,以备上报评奖。
第七条科技成果上报登记的成果资料,如属保密范围(包括技术绝密)的,应按保密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研究所,成果推广转化所获得的效益由所、研究者按比例共享。科技成果的转让统—按《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科技成果转让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未经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不得对外签订转让合同。
第十条科技成果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对科技成果如果发现有此类情况,经查明属实,应宣布撤消成果,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