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合同管理,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监督检查行为,维护单位的知识产权和职务成果创造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成果的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许可权、技术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技术产品销售等。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类型包括
(一)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等;
(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
(三)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四)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五) 产品销售合同:指已成熟的科技产品销售合同。
(六) 上述各类技术合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章合同签订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定。
第五条 技术合同经当事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有效合同章后生效。对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方可生效。在合同书中,由项目负责人作为我方项目联系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由主管所领导或经主管所领导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然后加盖所合同专用章。无委托代理人签字及本单位盖章的合同一律无效。
第六条 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合同项目负责人若特殊情况而可能影响合同进度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安排合适人选负责继续履行合同,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课题组应地履行合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或中止执行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现对方签约人有预期违反和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有可能或已经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课题组应立即向科研处和被授权人报告,并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避免该损失的产生和扩大。
第九条 课题组责人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反映双方合同履行事实的法律文件,如信函、文书、来往传真、函电等。
第十条 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课题组应有书面的材料交所科研处归档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科研处可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负责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配合检查并且课有责任保证所提供合同的主体料真实、完备;合同约定的履行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款项、酬金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一致;
第十二条 在检查中如发现合同履行中有违规情况课题组应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课题组必须及时按规定收集因中止合同可能带来损失的证据和资料,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应及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某些原因双方确定不再履行时,应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该合同的全部资料交科研处归档。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应由课题组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所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必要时可要求科研处和研究院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对处理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签订授权书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及经济赔偿责任,由被授权人(单位)承担。
第六章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及司法责任:
(一)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单位合同管理规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部门、个人失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对外泄露商业及技术秘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合同条款
第十八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主要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 合同主体:一方必须是本单位;
(三) 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 技术信息和资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 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 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和分享比例;
(九) 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 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一) 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三) 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四) 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五) 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六) 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