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吉林、黑龙江省省委和中科院党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搞好廉政勤政建设;
2.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
3.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严禁超标准购买公务用车;
4.严格控制公款消费,按标准执行接待制度;
5.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6.严格遵守个人收人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接收礼金和有价证券。接受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要上交所里统一处理;
7.不准到课题组和经济实体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8.不准组织和参加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搭车”出国;
9.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作实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不得取酬;
10.秉公办事,坚持原则;
以上规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每年在党委或支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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