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代会制度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职代会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职代会职权:
1.听取所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产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2.审议通过全员聘用合同制总体方案、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集体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3.合同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行民主评议与民主监督,并提出奖惩建议;
4.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二、职代会的任务
1.宣传贯彻办院方针,协助党政部门推进创新文化建设,组织发动广大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2.针对职工思想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职工进行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职工代表的提案;
4.加强职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三、组织制度
1.职代会每届四年,原则上与所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
2.职代会代表人数一般为在职职工人数的10%至20%,最低不少于30人。
3.每届职代会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常设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5至15人组成,其中科技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职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出现空缺时,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4.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不能按期召开大会时,须由大会主席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所党委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如遇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提议,所党委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5.职代会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6.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代会常设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7.职代会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职工代表
1.职工代表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公益事业,关心研究所改革发展;
(3)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议事能力。
2.职工代表以研究室、部门为选举单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举单位有权撤换本单元的职工代表。
3.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职代会提出提案;
(3)监督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4)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2)维护研究所的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了解并如实反映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