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6年部门预算(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的紧急通知
所属各部门、课题组长: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5〕91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关于编制2016-2018年支出规划和2016年部门预算的通知》(科发函字〔2015〕279号)中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要求,现就2016年部门预算(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及说明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部门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价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纳入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
对于财政部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中基建项目(不包括涉密项目)经费、修购专项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经费等,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单位必须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政府采购预算。单价或批量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设备名称及其预算金额填列。
二、编报要求
(一)采购项目应符合任务合同书、预算书要求。
(二)采购项目应符合财政部有关经费管理办法,项目支出中“基本科研费”、“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费”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业务费”不得列支单价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基本支出不得列支单价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
(三)采购项目应为2016年确定要采购的项目,且落实了相应的资金来源。尚未确定的采购项目及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不得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待院布置2016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时上报。
(四)采购项目应在所属项目中填列,不得在非所属项目中填列。
(五)上年结转的采购项目,应纳入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如果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不需纳入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
三、上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组织填报附件中的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务必于12月30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附件: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85542350 联系信箱:chenxin@iga.ac.cn
综合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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