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课题组长: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8-2020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7〕88号)中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要求,各部门应在编报2018年部门预算(一上)时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在编报2018年部门预算(二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现就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做如下说明:
一、编报范围
各部门使用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120万元以上的工程)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会议服务,应当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
二、编报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部门预算的要求,对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支出,各部门必须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增增产配置预算表中办公用房,按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填报,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的标准。业务用房,按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填报。
各部门报送的拟在2018年度新增的各项资产,应当详细填报部门预算系统自动链接的具体情况表,特别是新增资产的必要性。未填报具体情况表的,将影响财政部对相关资产下达“一下”控制数。
1. 编报车辆购置预算
(1)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各部门应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规定,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原则上不允许新增购置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车辆的,在填报车辆购置预算的同时,应将计划报废的车辆在“2018年计划处置数量”中填列。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购置车辆数量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2)车辆政府采购预算,按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按车辆购置价格×10%计算)及其他相关支出填列。轿车政府采购预算不能超过20万元。车辆保险费不作为车辆购置费,应纳入公务用车运行费。
2.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
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3.编报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预算
(1)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预算,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各部门应将除修购专项经费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费涉及的仪器设备以外的仪器设备购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一上)。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应将修购专项经费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费涉及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仪器设备购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二上)。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扣除修购专项经费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费涉及的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数量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2)对于中央财政拨款支持的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各部门应按照《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的通知》(条财字〔2014〕19号),做好联合评议申报工作及预算编制工作。
4.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各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为保障本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按照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三、上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组织填报附件中的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务必于7月14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附件: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联系人:陈欣 联系电话:85542350 联系信箱:chenxin@iga.ac.cn
综合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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