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5月6日,中科院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和安全工作进行部署,中科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李树深出席会议并讲话,提出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深入落实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安全管理举措,现就相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东北地理所具有导师资格的科技岗职工(含双肩挑职工),具有招收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的资格;其他职工不具有招收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的资格,以人事教育处认定为准。
二、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在联合培养协议期内,视同为东北地理所学籍学生管理,需遵守东北地理所相关管理规定,对于违反东北地理所管理规定的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通报学籍所在学校。
三、招收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的导师要牢记导师是学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加强对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的日常管理,。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加强重视、主动承担起导师育人职责。在学生安全工作方面,加强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学生安全意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对于在所外居住的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要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要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确保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在思想上不滑坡、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保障。
四、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培养协议期限原则上为6-12个月,协议期内不允许调整助理津贴。
五、对于现有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如招生导师不符合上述第一条中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需6月30日前完成联合培养协议变更,如未及时变更,原协议将于7月1日起终止,所在学科组停办新增招收非东北地理所学籍联合培养学生手续,直至整改完毕。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将在新修订的各项制度中予以补充。
人事教育处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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