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研究生教育 > 博士后流动站 > 制度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设站学科及研究方向

  第二条 我所博士后流动站为一级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湿地变化与环境效应,水环境,区域大气环境,环境变化与物质循环,环境污染及其控制与修复,环境与生态,环境生物学,环境工程,农田生态与环境,土壤生态与环境,资源环境遥感,环境与发展。

  第三条 根据学科方向、承担的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等,由所学术委员会确定博士后研究岗位。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学科,经所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依托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合作导师

  第四条 所学位委员会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遴选合作导师,博士后进、出站的评议等。

  第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管理由所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六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研究员及其以上岗位聘用人员,经所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作为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 合作导师职责:

  1、协助博士后人员选题、制定研究方案、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

  2、提供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业务费;

  3、对博士后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科研活动管理。

  第四章 博士后申请

  第八条 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四十岁以下,能够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已发表2篇以上高水平学报级期刊(包括:地理学报、地理科学、地理研究、地理学报英文版、中国环境科学、环境科学学报、自然科学进展、水利学报、遥感学报、测绘学报、气象学报、人文地理、生态学报、应用生态学报、土壤学报、中国农业科学、植物病理学报、植物生态学报、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报、植物生理学报、草业学报、遗传学报、作物学报、核农学报、植物学通报等)。

  第九条 选拔博士后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合作导师会同人事教育处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初选合格后进入由人事教育处组织的入选考核。申请者需提供以下证明: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在职人员原单位同意推荐的信函;

  3、两位本学科领域教授(相当职称)的推荐信(其中至少一位是博士生导师);

  4、博士学位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5、博士学位论文及有关学术著作原件和复印件;

  6、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第十条 入站考核合格后,经所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吉林省(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由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所人事教育处共同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如: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等),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做第二期博士后,但须经合作导师同意、所学位委员会批准,博士后人员提前或延期出站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做第二期博士后的应重新签订协议书,累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二条 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博士后人员经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但须经合作导师同意,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所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鼓励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博士后科研基金、院前沿领域科研专项、王宽诚博士后奖励基金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本所在职职工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院、所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遵守院、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博士后人员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的研究成果、发明专利、发表论文或申请的研究项目,必须以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六章 博士后考核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处会同合作导师共同组织由3-5名专家组成的考核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发展潜质等进行综合考核。入选考核采取答辩形式(PPT)。答辩内容包括:个人学习和工作简历,科研工作特长,研究成果,未来工作设想等。答辩时间20分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方可进站。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须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对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主要内容、技术思路、研究方案、预期创新成果及可行性等进行阐述。考核采取答辩形式(PPT),答辩时间20分钟。经专家组评议,认为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且研究方案可行,即可进入实施阶段;如专家组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届时仍不符合要求,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采取答辩形式(PPT),答辩时间20分钟。由博士后本人填写“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提交研究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向考核组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阶段性成果和下一步工作计划。考核组对博士后人员在前一阶段的研究工作及其它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并对博士后人员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考核成绩作为发放博士后绩效津贴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期满拟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须提交“出站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和按“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应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研究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人事教育处组织由3-5名专家组成的考核专家组(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对博士后的工作表现、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进行考核。出站研究报告以多媒体形式进行答辩,时间半小时以内。博士后出站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考核合格以上的博士后可按期出站,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须参加我所在职职工的年度考核。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或SSCI检索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在EI检索刊物(EI非核心版刊物上的文章以被检索为有效)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在ISPT(国际会议论文索引)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出站答辩前收到刊用通知有效)或者受理国家发明专利2项,并在研究所规定的高水平学报级刊物(同上)上发表与本人研究内容相关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不包括增刊和专刊)。科研成果未达到出站要求的可允许先离站,待科研成果达到要求后再进行出站答辩,推迟答辩时间一般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可推迟6个月)。出站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领取绩效津贴。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前一个月需提交如下材料:

  1、按照我所“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

  2、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3、博士后人员出站审核表;

  4、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及论文原件;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离站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定,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吉林省(黑龙江省)主管部门办理出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应按我所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八章 博士后退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1、考核不合格者;

  2、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3、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4、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者;

  5、无故旷工连续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者;

  6、要求在完成预定研究任务之前出站或不辞而别者;

  7、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8、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者。

  第九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由博士后科研工作业务费、博士后日常生活费等构成。经费来源由国家、院、我所招收博士后学科组三方共同资助,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国家资助博士后经费标准每年每人5万元(有名额限制),院博士后资助专项资金标准每年每人4万元(依据我所博士后流动站考核结果给予名额),此两项资助经费不兼得。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费(包括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由国家、院资助经费支付。博士后科研工作业务费、绩效津贴由我所招收博士后学科组支付。

  第十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由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构成。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第一年薪级工资按照国家和吉林省(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1518元/月,包括薪级工资、地方补贴、住房补贴等),年度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满1年后的1月起执行。工资由原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发放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与本所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只发放相应的绩效津贴。

  第三十条 岗位津贴按照研究所岗位工资分配办法执行(2500元/月),此岗位津贴中包含博士后住房补贴,因此不再额外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绩效津贴由合作导师根据其工作任务和业绩确定,津贴标准不高于所中级科研人员绩效标准。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一次性发放绩效津贴;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不发放绩效津贴。

  第三十二条 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吉林省(黑龙江省)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并享受我所在职职工的福利待遇,所需资金筹集应当执行我所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法。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住我所公寓,按公寓条件和研究所规定确定博士后公寓租金,公寓的水、电、煤气以及冬季采暖费由用户支付。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与长春市(哈尔滨市)公安机关联系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流动,按规定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病停止工作期间,不发给工资和津贴。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逾期不归者,从当月开始停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个人意愿,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加入我所工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所公布的规定和条例与本实施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中国科学院、吉林省(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中国科学院、吉林省(黑龙江省)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4888号 
邮编:130102 电话: +86 431 85542266
Email: iga@iga.ac.cn 传真: +86 431 85542298
Copyright(2002-2021)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吉ICP备05002032号-1
吉公网安备220173020002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