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科院《关于规范院属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会计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计字【2010】147号)规定,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中科院院属单位间发生的转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为此,中科院决定院属单位间发生科研项目费转拨时,收付双方应填制《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作为收据的临时替代凭证,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财务管理处依此进行账务处理。现将该业务流程说明如下,各课题组自即日起办理院属单位间的项目经费转拨业务时请暂照此规范办理。
一、适用范围:
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费拨付事项,按上述规定处理。
1.院属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
2.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并且项目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子课题经费。
二、业务流程:
1.转出经费

2.收到经费

三、补充说明:
1.确认表无论是转出经费还是转入经费,均一式二份,收付双方各执一份。
2.我所转出经费时,请督促对方单位及时、完整填写确认表并寄回,以免借款长期挂账。
3.确认表仅为行政事业往来收据的替代凭证,不得替代借款单或报销单,不得替代资金收入或支付票据。
4.本说明由财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规范院属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会计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单位间转拨项目经费确认表
财务管理处
201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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