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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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东北地理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为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局域内网和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官方网站传达。 

  第六条  我所信息公开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七条  我所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包括: 

  (一)单位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信息; 

  (二)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国际交流、研究生教育、院地合作、党群园地、创新文化、科学普及、年度统计与出版物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我所不予公开的内容范围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或处室,该部门或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2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同时上报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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