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测试业务管理,规范测试活动,确保测试工作的科学、准确、高效,保证测试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研究所科研项目测试需求的前提下,委托测试机构进行的各类测试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开展测试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测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研究所相关规定。
2.质量第一原则:确保测试结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需求,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3.择优选择原则:在选择测试机构时,需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技术能力等因素,优先选择具备良好业绩和专业能力的测试机构。
4.监督管理原则: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测试活动按照合同要求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 委托测试机构选择
第四条 开展测试业务选择测试机构,应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具备与所承担测试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如资质认定(CMA)、实验室认可(CNAS)等。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测试设备,能够满足测试项目的技术要求。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近年内无不良记录。
4.熟悉相关行业标准和法规,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测试机构选择应遵循如下程序:
1.优先选择公共技术中心开展相关测试业务。
2.公共技术中心具备相关测试能力但不能满足科研项目测试需求时,需求部门根据测试项目要求,提出外协测试机构的选择申请,明确测试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设备要求等,外协测试机构申请应优先从《外协测试机构名录库》中进行选择,并填写《外协测试业务审批表》,报相关部门审批。
3.经审批同意后,需求部门与选定的测试机构签订委托测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相关测试业务。
4. 公共技术中心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项目,申请人根据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东地农字[2022]97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委托测试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签订
1.委托测试合同应明确测试项目名称、内容、技术要求、测试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2.合同文本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准确、完整。
3.合同签订前,需求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研究所利益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合同执行
1.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测试机构提供测试所需的样品、资料等,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测试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完成测试任务,并及时提交测试报告。
3.需求部门应及时与测试机构沟通,了解测试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需求部门应及时与测试机构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3.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委托测试过程管理
第九条 需求部门负责按照与所外机构签订的测试合同、或与公共技术中心签订的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要求,准备好测试所需的样品,并确保样品的标识清晰、准确。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第十条 测试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核对,确认样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如发现样品存在问题,应及时与需求部门沟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妥善保管样品,确保样品在测试期间的质量稳定。测试结束后,如需返还样品,应按照需求部门的要求及时返还。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应根据委托测试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应如实记录测试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记录的数据应清晰、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如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不符合要求的结果,测试机构应及时停止测试,并与需求部门沟通,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需求部门可根据需要,派人对测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了解测试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测试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测试机构、测试依据、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结论等内容。测试报告应加盖测试机构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第十五条 测试报告应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交付,纸质报告应加盖骑缝章,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 需求部门收到测试报告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报告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测试机构沟通,要求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委托测试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需求部门应按照委托测试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向测试机构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技术中心开展检测业务结束后,需及时向学科组提供《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分析测试所内测试费结算单》、检测报告,于ARP系统进行分摊结算。
第十九条 外协测试业务结束后,外协测试机构需提交测试报告、发票、合同、资质证书、外协测试业务审批表等相关资料,且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测试费用的支付进行审核和支付操作。
第六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共技术中心应及时向所内外公布可开展的检测项目,并负责测试机构的选择与外协测试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外协测试机构名录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科研计划处负责委托测试合同审核;财务处负责测试费用的支付审核和支付操作。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测试行为开展任何利益输送性质的经济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依规依纪给予党纪、行政处分,并退回相关测试费用。保留对涉事机构诉讼权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共技术中心、办公室、科研计划处、财务处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中心测试业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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