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测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测试业务管理,规范测试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研究所因科研项目测试需求,委托测试机构进行的各类测试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开展测试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测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科学院及研究所相关规定。
2.质量第一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需求,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3.择优选择原则:在选择测试机构时,需综合考虑其资质、信誉、技术能力等因素,优先选择具备良好业绩和专业能力的测试机构。
4.监督管理原则:加强对测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测试活动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
第二章 委托测试机构选择
第四条 测试机构选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具备与所承担测试项目相匹配的检验检测资质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测试设备,能够满足测试项目的技术要求。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近年内无不良记录。
4.熟悉相关标准和法规,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测试机构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先选择本所公共技术中心。
2.原则上本所公共技术中心不能满足科研项目测试需求时,需求方依据《外协测试机构名录库》选择外协测试机构,填写《外协测试业务审批表》(附件 1),明确测试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时间要求、设备要求等,报公共技术中心审批。
3.外协测试机构优先选择中国科学院区域中心单位。中国科学院区域中心单位不能满足测试需求时再选择社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测试业务。
4.经审批同意后,需求方与选定的测试机构签订委托测试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相关测试业务,并遵照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章 委托测试合同管理
第六条 合同审批及签订
1.委托测试合同应明确测试项目名称、内容、技术要求、测试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条款、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合同文本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准确、完整。
2.合同签订前,需求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研究所利益和法律法规要求。
3.外协测试业务应遵循“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合同文本须通过 ARP 印章管理系统按以下权限提交审批、用印,方能生效: (1) 测试合同金额在 5 万元(含)以下,由核算账号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依次审批。(2) 测试合同金额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含),须提供 3 家以上供应商的盖章报价单,由核算账号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所领导依次审批。(3) 测试合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在完成前款审批基础上,报所长审批。
第七条 合同执行
1.需求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测试机构提供测试所需的样品、材料等,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测试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要求完成测试任务,并及时提交测试报告。
3.需求方应及时与测试机构沟通,跟踪测试业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需求方应及时与测试机构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
3.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清理,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委托测试过程管理
第九条 需求方应按照测试合同或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要求,准备好测试所需的样品,并确保样品的标识清晰、准确,并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条 测试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及时核对样品,确认样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如有问题,应及时与需求方沟通,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样品,确保样品在测试期间质量稳定。测试结束后,如需返还样品,应按照需求方的要求及时返还。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应根据委托测试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测试人员应如实记录测试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数据。记录的数据应清晰、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若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测试机构应及时停止测试,并与需求方沟通,分析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需求方可根据需要,派人对测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了解测试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测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测试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测试报告。测试报告应包括测试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测试机构、测试依据、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等内容。测试报告应加盖测试机构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
第十五条 测试数据以电子文档形式交付;测试报告以纸质形式交付。
第十六条 需求方收到测试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并按科研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如发现测试数据、报告等相关材料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测试机构沟通解决。
第五章 委托测试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外协测试业务由需求方负责验收,并对外协测试业务验收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外协测试业务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协测试业务审批表、资质证书、报价单(适用时)等材料;
2.外协测试业务合同;
3.外协测试机构提供的数据、报告、发票等材料。
第十九条 外协测试业务验收流程:
1.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外协测试业务验收表》(附件 2);
2.需求方对测试业务材料进行验收;
3.核算账号负责人或科研单元负责人审批验收结论;
4.合同、报告、验收表等复印件及测试数据存储路径提交公共技术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公共技术中心建立外协测试业务台账,对相关验收材料复印件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
第六章 委托测试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需求方应按照委托测试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向测试机构支付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所内测试业务结束后,公共技术中心须及时向需求方提供《检测业务委托协议书》、《分析测试所内测试费结算单》、检测报告,并在 ARP 系统进行分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外协测试业务结束后,需求方向财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合同、外协测试业务验收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测试费用进行审核和支付。
第七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技术中心应及时向所内外发布可开展的分析检测项目,并负责外协测试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和动态更新及外协测试业务审批;重大项目办负责外协测试合同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外协测试合同印章印鉴管理;财务管理处负责测试费用的合规性审核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审计处应对外协测试业务开展监督检查。接受院相关部门对研究所外协测试业务的督导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禁通过弄虚作假、化整为零、故意拆分等方式逃避审批监督;严禁利用测试业务行为开展任何利益输送性质的经济活动。发现上述行为时,审批人员及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纠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研究所纪检监督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共技术中心、综合办公室、重大项目办、财务管理处、监督审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农业技术中心测试业务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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