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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21年度“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的通知
2021-10-12 | 来源:人事教育处 |【

所属各部门: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双一流”建设高校参照享受我市相关人才政策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4号),现将组织申报长春市2021年度“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根据长春市界定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参考附件1),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50%,长春新区承担50%。

  二、适用范围

  在东北地理所工作,年度工资总额超过20万元(含)且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年度工资总额是指,2020年度10月-2021年9月底期间应发工资总额和已发放的年(月、季)度绩效收入、奖励奖金、补贴资金等,不包括股权分红、政府性奖励补贴等非工资性收入和投资性收入所得。

  三、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申报人应是全职在编人员;

  (三)申报人在长春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通过其他取到申报此项奖励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四、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以申报人2020年度10月-2021年9月工资收入总额在我市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参考,按照《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奖励标准对照表》(附件2)执行。

  五、申报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

  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审批表》;

  3.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申报人的身份证、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人2020年度10月-2021年9月工资收入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年薪制(约定薪金制)的,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收入明细由人教处同意准备,无需个人准备;

  (3) 申报人2020年度10月-2021年9月在长春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税务局打印纳税记录,最近的是中科大街与明溪路交汇处新区政务大厅。如需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授权书,授权书无固定格式,要求有签字)。

  六、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2021年10月31日。

  联系人:吴秋菊

  联系电话:0431-85542239

 

 

人事教育处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界定标准.docx·
附件2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奖励额度对照表.docx·
附件3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人员汇总表.xlsx·
附件4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申报审批表.doc·
附件5附件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年度奖励项目佐证材料粘贴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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